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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
    蕭秋華林瑞興會計師薩摩亞商美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吳望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84號聲 請 人 蕭秋華 代 理 人 林瑞興會計師 相 對 人 薩摩亞商美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華 保 管 人 吳望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薩摩亞商美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望平為相對人薩摩亞商美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80 條第2 項、第33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吳望平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聲明書、保存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陳報相對人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9 月5 日士院彩民司成108 年度司司字第283 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係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吳望平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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