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306號聲 請 人 廖願凱 相 對 人 玉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廖願凱 上列聲請人呈報玉鼎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業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股東會承認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件,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是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盡形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經查,玉鼎有限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106 年7 月14日士院彩民司寬106 年度司司字第178 號函准予備查,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訛。惟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內湖分處108 年5 月24日北市稽內湖丁字第1086003282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08 年5 月21日北市監企字第1080079375A 號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5 月28日財北國稅內湖服字第 1080954901號函所示,玉鼎有限公司尚分別欠繳100 年度使用牌照稅新臺幣(下同)698 元、100 年度汽燃費5,447 元、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371 萬7,165 元未為處理。據此,清算人顯未了結現務,實難認玉鼎有限公司之清算業已完結。從而,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