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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
    吳瑋琦巨喬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87號聲 請 人 吳瑋琦 相 對 人 巨喬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吳瑋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巨喬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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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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