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 被告巫沛鈴(原名:巫金蘭、郭巫金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債 務 人 巫沛鈴(原名:巫金蘭、郭巫金蘭)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亦有士林永新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薪資說明在卷足憑(見本院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70、220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726 元,總清償金額48萬4,272元,清償成數為12.2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尚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存卷可考。其中相當於保單價值之預估解約金總額為36萬5,396 元,並有股票約市價8,452 元(見本院卷第121 至135 頁),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4,674元【計算式:(365,396+8,452)×0.9÷72=4,673.1】 ,合計33萬6,528元(計算式:4,674×72=336,528),以增 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2萬9,301元,扣除必要支出47萬7,504元後,餘額為5萬1,797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每月必要支出1 萬9,896 元,參諸臺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為1萬9,896元,債務人之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尚未超過前開金額,應認債務人之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士林永新大廈管理委員會任職,每月收入約2 萬2,00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2,104 元,已將其中逾9 成之2,052 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相當於保單及股票價值九成之等值現金全數分期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3,958,966元。 │ │3.清償總金額:484,272元。 │ │4.總清償比例:12.23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711,132 │ 1,208 │ │ │有限公司 │ │ │ ├──┼────────┼────────┼───────────────┤ │ 2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 8,297 │ 14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498,528 │ 84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760,193 │ 1,292 │ │ │有限公司 │ │ │ ├──┼────────┼────────┼───────────────┤ │ 5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391,673 │ 66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91,439 │ 32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102,981 │ 175 │ │ │有限公司 │ │ │ ├──┼────────┼────────┼───────────────┤ │ 8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122,277 │ 20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9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 390,942 │ 66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327,448 │ 55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1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 408,056 │ 693 │ │ │有限公司 │ │ │ ├──┼────────┼────────┼───────────────┤ │1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46,000 │ 7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3,958,966 │ 6,726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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