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暫字第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暫字第84號
- 聲請人
- 謝瑜晏
- 相對人
- 鄭筆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請宣告兩造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制之本案請求(本院案號:108 司家婚聲字第12號)。因兩造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婚後擔任家庭主婦,並未外出工作,嗣兩造分居後聲請人罹患嚴重憂鬱症無法工作,目前根本無謀生之能力。名下雖有房產,惟均遭相對人拿去申請貸款,且因名下尚有房產,故無法申請相關生活補助或津貼。聲請人目前雖已提出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以清算兩造之財產,惟訴訟程序遙遙無期,為免聲請人萌生死意,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99條、民法第1114條第2 款之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30,000 元及自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108 年12月5 日起每月30,000元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4 項、第5 項定有明文。司法院據上開法律授權,訂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下稱暫時處分辦法),明定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詳該辦法第6 條至第20條所示)。因此,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必以暫時處分辦法所明定者為限。若聲請人之本案請求,非屬暫時處分辦法所揭示之案件類型,即難命為暫時處分。考其立法意旨,係暫時處分以免供擔保為原則,又其處分內容,往往於本案聲請終局確定前,先行滿足聲請人聲請之內容,對於相對人權利影響甚鉅,是須限制其類型及方法。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其本案請求係聲請宣告兩造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家婚聲字第12號兩造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卷核閱無誤。核其事件類型,非屬暫時處分辦法所定得命暫時處分之案件類型,聲請人逕為聲請暫時處分,已於法無據。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