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 聲請人
-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豐如
- 代理人
- 林俊儀律師
- 相對人
- 侯尊中
- 相對人
- 侯嘉禎
- 債務人
- 中聯墾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尊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並依同法第901 條為權利質權所準用。次按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法院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有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中聯墾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設質背書並交付與伊。另侯尊中為中聯墾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持中聯墾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持有金門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付聲請人。上揭股票均為質物,以擔保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現債務人中聯墾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積欠伊債務新臺幣26,992萬7,500 元及其利息未清償,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齊,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不動產暨設備買賣補充契約書、擔保協議書、股票、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相對人雖經移轉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質權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侯尊中否認債權存在,侯嘉禎稱僅負擔物保責任,惟對所爭執之法律關係迄今未向本院提出起訴證明。而債權人針對上開法律關係,提出相對人侯尊中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486 號清償債務事件之言詞辯論筆錄,其中內容承認有債務而交付金門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