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忠
- 代理人
- 王舒薇
- 相對人
- 陳達垠
- 債務人
-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達垠
- 債務人
- 立購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明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達垠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購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未來有限公司等債務人債權金額新臺幣578 萬元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在案。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 年7 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債務人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陸續借款後迄今積欠184,733,138 元,立購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12月15日借款750 萬元、107 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3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往來契約書內,如發生退票紀錄時,無須書面催告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立購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繳款且關係企業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生退票情事,尚積欠本金2,024 萬0,090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