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73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嘉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 債 務 人 木屋玩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嘉烽實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木屋玩具實業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7 月6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4 年7 月8 日登記在案。嗣木屋玩具實業有限公司向伊借款合計4,500 萬元,並簽發本票3 紙,到期日均記載為108 年5 月31日。詎屆期僅部分清償,迭經催討,迄今仍積欠3,925 萬6,816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3 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