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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7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77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贊育
相對人
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所稱之附表,備註欄關於2366建號中「共同使用部分:建號2363,面積1164.4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8/170,000」,應更正為「共同使用部分:建號2363,面積1164.4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1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所提供附表之備註欄權利範圍之記載與不動產建物謄本不符,致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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