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8號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億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有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4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 年10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8 年6 月19日遭他人查封登記,依綜合授信契約書第壹點第五(一)5 ,擔保物被查封,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未全部償還,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綜合授信契約書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具狀陳報一直以來均正常繳款,債權人行使債權有違誠信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或債務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