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 聲請人
-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於知慶
- 代理人
- 陳姵君律師
- 代理人
- 劉湘宜律師
- 相對人
- 馮聖欽
- 債務人
-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建物標示部分中關於「權利範圍全部(徐海蒂)」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全部(馮聖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債權人所提出之附表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