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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2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21號

聲請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相對人
陳光暉
債務人
廣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昭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惟該不動產坐落於臺北市文山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前開法條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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