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7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34號
- 抗告人
- 春郁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法定代理 徐郁婷
- 抗告人
- 人 之7
- 抗告人
- 徐福廣
- 抗告人
- 徐肇宏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司票字第173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