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73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34號

抗告人
春郁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徐郁婷
抗告人
人 之7
抗告人
徐福廣
抗告人
徐肇宏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司票字第173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