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3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97號
- 聲請人
- 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平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洽成營造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PD0000000 、PD0000000 、UA0000000 之支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支票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惟聲請人提出者乃支票,並非本票。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