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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22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222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BM INTERNATIONAL CO.,LTD.
法定代理人
LIN, CHUAN-HONG即林銓鴻
相對人
宇懋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林銓鴻
相對人
相對人
黃子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4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6222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美金) │ (美金) │ │ │├─┼─────────┼─────────┼─────────┼───────────┼───────────┤│1 │105年7月20日 │1,000,000元 │56,570.23元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2 │106年4月25日 │350,000元 │97,509.74元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3 │106年12月26日 │325,000元 │162,996.42元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4 │108年3月12日 │500,000元 │433,886.04元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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