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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芯梅

  • 原告
    香港商有聲娛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230號聲 請 人 香港商有聲娛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芯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宗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TH0000000 之本票1 紙准許強制執行,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其中聲請人簽章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通知補正。但聲請人於108 年8 月26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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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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