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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聲請人
和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萬省
相對人
陳金傳
相對人
陳明輝

      陳明華

      陳鴻仁

      陳國偉

      陳國聖

      陳德根

      陳立人

      陳世玉

      陳勝賢

      陳勝芳

      陳秀媛

      陳惠媛

      陳文山

      陳文志

      陳文德

      陳麗凰

      黃演宏

      黃國維

      謝富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87萬7,588元,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23萬944 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 萬5,850 元【計算式:4,800 +4,700 +6,350 =15,850】、鑑定費3 萬元、地政謄本及戶籍謄本費1,635 元【計算式:360 +80+360 +40+300 +300 +30+135 +15+15=1,635 】,合計27萬8,429 元【計算式:230,944+15,850+30,000+1,635=278,429 】,依前揭判決主文諭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所有權人    │系爭土地原應│所有權人應負擔之數額│
│    │            │有部分比例  │即應賠償聲請人之數額│
│    │            │            │(計算式如備註所示)│
│    │            │            │  單位:新臺幣/ 元  │
├──┼──────┼──────┼──────────┤
│   1│ 陳金傳     │2/35        │15,911              │
├──┼──────┼──────┼──────────┤
│   2│ 陳明輝     │1/30        │9,281               │
├──┼──────┼──────┼──────────┤
│   3│ 陳明華     │1/30        │9,281               │
├──┼──────┼──────┼──────────┤
│   4│ 陳鴻仁     │1/30        │9,281               │
├──┼──────┼──────┼──────────┤
│   5│ 陳國偉     │1/60        │4,640               │
├──┼──────┼──────┼──────────┤
│   6│ 陳國聖     │1/60        │4,640               │
├──┼──────┼──────┼──────────┤
│   7│ 陳德根     │2/55        │10,125              │
├──┼──────┼──────┼──────────┤
│   8│ 陳立人     │4/385       │2,893               │
├──┼──────┼──────┼──────────┤
│   9│ 陳世玉     │4/385       │2,893               │
├──┼──────┼──────┼──────────┤
│  10│ 陳勝賢     │2/165       │3,375               │
├──┼──────┼──────┼──────────┤
│  11│ 陳勝芳     │2/165       │3,375               │
├──┼──────┼──────┼──────────┤
│  12│ 陳秀媛     │1/165       │1,688               │
├──┼──────┼──────┼──────────┤
│  13│ 陳惠媛     │1/165       │1,688               │
├──┼──────┼──────┼──────────┤
│  14│ 陳文山     │2/105       │5,303               │
├──┼──────┼──────┼──────────┤
│  15│ 陳文志     │2/105       │5,303               │
├──┼──────┼──────┼──────────┤
│  16│ 陳文德     │2/105       │5,303               │
├──┼──────┼──────┼──────────┤
│  17│ 陳麗凰     │1/15        │18,562              │
├──┼──────┼──────┼──────────┤
│  18│ 黃演宏     │1/60        │4,640               │
├──┼──────┼──────┼──────────┤
│  19│ 黃國維     │1/60        │4,640               │
├──┼──────┼──────┼──────────┤
│  20│ 謝富任     │1/60        │4,640               │
├──┼──────┴──────┴──────────┤
│備註│訴訟費用278,429 元X 系爭土地原應有部分比例=所有│
│    │權人應負擔之數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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