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 和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萬省 相 對 人 陳金傳 相 對 人 陳明輝 陳明華 陳鴻仁 陳國偉 陳國聖 陳德根 陳立人 陳世玉 陳勝賢 陳勝芳 陳秀媛 陳惠媛 陳文山 陳文志 陳文德 陳麗凰 黃演宏 黃國維 謝富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87萬7,588元,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23萬944 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 萬5,850 元【計算式:4,800 +4,700 +6,350 =15,850】、鑑定費3 萬元、地政謄本及戶籍謄本費1,635 元【計算式:360 +80+360 +40+300 +300 +30+135 +15+15=1,635 】,合計27萬8,429 元【計算式:230,944+15,850+30,000+1,635=278,429 】,依前揭判決主文諭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編號│所有權人 │系爭土地原應│所有權人應負擔之數額│ │ │ │有部分比例 │即應賠償聲請人之數額│ │ │ │ │(計算式如備註所示)│ │ │ │ │ 單位:新臺幣/ 元 │ ├──┼──────┼──────┼──────────┤ │ 1│ 陳金傳 │2/35 │15,911 │ ├──┼──────┼──────┼──────────┤ │ 2│ 陳明輝 │1/30 │9,281 │ ├──┼──────┼──────┼──────────┤ │ 3│ 陳明華 │1/30 │9,281 │ ├──┼──────┼──────┼──────────┤ │ 4│ 陳鴻仁 │1/30 │9,281 │ ├──┼──────┼──────┼──────────┤ │ 5│ 陳國偉 │1/60 │4,640 │ ├──┼──────┼──────┼──────────┤ │ 6│ 陳國聖 │1/60 │4,640 │ ├──┼──────┼──────┼──────────┤ │ 7│ 陳德根 │2/55 │10,125 │ ├──┼──────┼──────┼──────────┤ │ 8│ 陳立人 │4/385 │2,893 │ ├──┼──────┼──────┼──────────┤ │ 9│ 陳世玉 │4/385 │2,893 │ ├──┼──────┼──────┼──────────┤ │ 10│ 陳勝賢 │2/165 │3,375 │ ├──┼──────┼──────┼──────────┤ │ 11│ 陳勝芳 │2/165 │3,375 │ ├──┼──────┼──────┼──────────┤ │ 12│ 陳秀媛 │1/165 │1,688 │ ├──┼──────┼──────┼──────────┤ │ 13│ 陳惠媛 │1/165 │1,688 │ ├──┼──────┼──────┼──────────┤ │ 14│ 陳文山 │2/105 │5,303 │ ├──┼──────┼──────┼──────────┤ │ 15│ 陳文志 │2/105 │5,303 │ ├──┼──────┼──────┼──────────┤ │ 16│ 陳文德 │2/105 │5,303 │ ├──┼──────┼──────┼──────────┤ │ 17│ 陳麗凰 │1/15 │18,562 │ ├──┼──────┼──────┼──────────┤ │ 18│ 黃演宏 │1/60 │4,640 │ ├──┼──────┼──────┼──────────┤ │ 19│ 黃國維 │1/60 │4,640 │ ├──┼──────┼──────┼──────────┤ │ 20│ 謝富任 │1/60 │4,640 │ ├──┼──────┴──────┴──────────┤ │備註│訴訟費用278,429 元X 系爭土地原應有部分比例=所有│ │ │權人應負擔之數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