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8 分鐘讀完全文 9,6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欉
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相對人
眾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水
相對人
馮輝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眾生企業有限公司、馮輝昌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眾生企業有限公司、馮輝昌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眾生企業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眾生企業有限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2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建字第62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21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4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2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

㈠第一審確定部分之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清公司)負擔4分之1,餘由原告即相對人眾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眾生公司)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即福清公司負擔。

㈡第二審確定部分即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眾生公司負擔,駁回上訴及附帶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福清公司、被上訴人眾生公司各自負擔。

㈢第三審確定部分即關於駁回上訴及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福清公司、上訴人眾生公司各自負擔。

㈣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眾生公司、馮輝昌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本訴裁判費 │ 378,696元 │眾生公司預納 ││ ├─────────┼────────────┼────────┤│ │證人日旅費 │ 1,162元 │眾生公司預納 ││ ├─────────┼────────────┼────────┤│ │鑑定費 │ 115,000元 │眾生公司預納 ││ ├─────────┼────────────┼────────┤│ 一 │反訴裁判費 │ 276,616元 │福清公司預納(原││ │ │ │請求金額為3078萬││ │ │ │5,561元,應徵裁 ││ │ │ │判費28萬2,952元 ││ │ │ │,嗣福清公司減縮││ │ │ │為3,006萬1,286元││ │ │ │,減縮部分之裁判││ │ │ │費應由福清公司自││ │ │ │行負擔) ││ ├─────────┼────────────┼────────┤ │ │證人日旅費 │ 3,872元 │福清公司預納 │├───┼─────────┼────────────┼────────┤│ │上訴裁判費 │ 563,160元 │福清公司預納 ││ ├─────────┼────────────┼────────┤│ │證人日旅費 │ 560元 │福清公司預納 ││ ├─────────┼────────────┼────────┤ │ 二 │附帶上訴裁判費 │ 181,548元 │眾生公司預納 ││ ├─────────┼────────────┼────────┤ │ │證人日旅費 │ 844元 │眾生公司預納 │├───┼─────────┼────────────┼────────┤│ │上訴裁判費 │ 506,268元 │福清公司預納 ││ 三 ├─────────┼────────────┼────────┤│ │上訴裁判費 │ 46,050元 │眾生公司預納 │├───┴─────────┼────────────┼────────┤│ 總 計 │ 2,073,776元 │ │├─────────────┴────────────┴────────┤│說明: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及分擔: ││ ㈠眾生公司本訴請求金額為4,166萬1,501元: ││ ⒈訴訟費用為44萬8,420元: ││ ①本訴裁判費37萬8,696元。 ││ ②證人日旅費及鑑定費12萬34元,按比例計算後為6萬9,724元。 ││ ※計算式:120034×00000000/00000000=69724 ││ ⒉其中1,804萬1,845元於第一審確定,其中938萬6,567元於第二審確定維持 ││ 第一審判決,其中300萬元於第三審確定維持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32萬7,││ 154元由福清公司負擔4分之1即8萬1,878元,餘24萬5,636元由眾生公司負 ││ 擔。 ││ ※計算式:448420×00000000/00000000=327514 ││ 327514×1/4=81878 ││ 000000-00000=245636 ││ ⒊其中291萬88元於第二審廢棄改判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3萬1,322││ 元由眾生公司負擔。 ││ ※計算式:448420×0000000/00000000=31322 ││ ⒋餘832萬3,001元,於更二審廢棄改判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8萬9,││ 584元由眾生公司負擔。 ││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89584 ││ ㈡福清公司反訴請求金額為3,006萬1,286元: ││ ⒈訴訟費用為32萬6,926元: ││ ①反訴裁判費27萬6,616元。 ││ ②證人日旅費及鑑定費為5萬310元。 ││ ※計算式:000000-00000=50310 ││ ⒉其中885萬4,908元於第二審確定為福清公司敗訴,其中1,533萬3,697元於 ││ 第三審確定為福清公司敗訴,訴訟費用26萬3,059元由福清公司負擔。 ││ ※計算式:000000-00000=263059 │ │ ⒊其中587萬2,681元於更二審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6萬3,867元由 ││ 眾生公司及馮輝昌連帶負擔。 ││ ※計算式:326926×0000000/00000000=63867 ││ ㈢第一審訴訟費用分擔: ││ ⒈眾生公司負擔43萬409元(其中6萬3,867元與馮輝昌連帶負擔)。 ││ ※計算式:245636+31322+89584+63867=430409 ││ ⒉福清公司負擔34萬4,937元。 ││ ※計算式:81878+263059=344937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及分擔: ││ ㈠福清公司本訴上訴請求金額為1,123萬3,089元 ││ ⒈訴訟費用為15萬3,487元: ││ ①本訴上訴裁判費15萬3,193元。 ││ ※計算式:563160×00000000/00000000=153193 ││ ②證人日旅費1,404元,按比例計算後為294元。 ││ ※計算式:1404×00000000/00000000=294 ││ ⒉其中291萬88元於第二審廢棄改判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3萬9,763││ 元由眾生公司負擔。 ││ ※計算式:153487×0000000/00000000=39763 ││ ⒊餘832萬3,001元於更二審廢棄改判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11萬3,7││ 24元由眾生公司負擔。 ││ ※計算式:000000-00000=113724 ││ ㈡福清公司反訴上訴請求金額為3,006萬1,286元 ││ ⒈訴訟費用為41萬753元: ││ ①反訴上訴裁判費40萬9,967元。 ││ ※計算式:563160×00000000/00000000=409967 ││ ②證人日旅費1,404元,按比例計算後為786元。 ││ ※計算式:1404×00000000/00000000=786 ││ ⒉其中885萬4,908元於第二審確定為福清公司敗訴,其中1,533萬3,697元於 ││ 第三審確定為福清公司敗訴,該部分訴訟費用33萬509元由福清公司負擔。││ ※計算式:410753×00000000/00000000=330509 ││ ⒊餘587萬2,681元於更二審廢棄改判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8萬244 ││ 元由眾生公司及馮輝昌連帶負擔。 ││ ※計算式:000000-000000=80244 ││ ㈢眾信公司附帶上訴請求金額為1,238萬6,567元 ││ ⒈訴訟費用為18萬1,872元: ││ ①附帶上訴裁判費18萬1,548元。 ││ ②證人日旅費1,404元,按比例計算後為324元。 ││ ※計算式:1404×00000000/00000000=324 ││ ⒉其中938萬6,567元於第二審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餘300萬元於第三審亦確││ 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18萬1,872元由眾生公司負擔。 ││ ㈣第二審訴訟費用分擔: ││ ⒈眾生公司負擔41萬5,603元(其中8萬244元與馮輝昌連帶負擔)。 ││ ※計算式:39763+113724+80244+181872=415603 ││ ⒉福清公司負擔33萬509元。 ││三、第三審訴訟費用及分擔: ││ ㈠福清公司本訴上訴請求金額為1,578萬106元 ││ ⒈訴訟費用為21萬5,997元。 ││ ※計算式:506268×00000000/00000000=215997 ││ ⒉其中745萬7,105元於第三審確定為福清公司敗訴,訴訟費用10萬2,072元由││ 福清公司負擔。 ││ ※計算式:215997×0000000/00000000=102072 ││ ⒊餘832萬3,001元於更二審廢棄改判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11萬3,9││ 25元由眾生公司負擔。 ││ ※計算式:000000-000000=113925 ││ ㈡福清公司反訴上訴請求金額為2,120萬6,378元 ││ ⒈訴訟費用為29萬271元。 ││ ※計算式:000000-000000=290271 ││ ⒉其中1,533萬3,697元於第三審確定為福清公司敗訴,訴訟費用20萬9,888元││ 由福清公司負擔。 ││ ※計算式:290271×00000000/00000000=209886 ││ ⒊餘587萬2,681元於更二審廢棄改判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8萬385 ││ 元由眾生公司及馮輝昌連帶負擔。 ││ ※計算式:000000-000000=80385 ││ ㈢眾生公司本訴上訴請求金額為300萬元 ││ ⒈訴訟費用為4萬6,050元。 ││ ⒉第三審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4萬6,050元由眾生公司負擔。 ││ ㈣第三審訴訟費用分擔: ││ ⒈眾生公司負擔24萬360元(其中8萬385元與馮輝昌連帶負擔)。 ││ ※計算式:113925+80385+46050=240360 ││ ⒉福清公司負擔31萬1,960元。 ││ ※計算式:102072+209888=311960 ││四、眾生公司、馮輝昌應賠償福清公司之訴訟費用: ││ ㈠眾生公司應與馮輝昌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22萬4,496元。 ││ ㈡福清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98萬7,406元。 ││ ㈢福清公司已繳納之訴訟費用金額為135萬476元。 ││ ㈣福清公司待填補之差額為36萬3,070元,其中22萬4,496元應由眾生公司與馮 ││ 輝昌連帶賠償,餘13萬8,574元應由眾生公司賠償。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