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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聲請人
劉俊弦
相對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華養
相對人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相對人
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宛璇
相對人
虹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振純
相對人
楊志遠

      陳嘉峰

      倪君豪

      辜能勇即品竣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4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2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支付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1 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2 分之1 即5,000 元,相對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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