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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請人
陽明山聯合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凡偉
相對人
福記液化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庭
法定代理人
張青豪
法定代理人
黃永玲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人張明忠
相對人
賴阿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陽明山聯合煤氣分裝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陽明山聯合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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