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68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68號
- 聲 請 人
- 香港商安費諾(東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龍維德(Richard A. Norwitt)
- 相 對 人
- 康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毋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1 款、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02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為聲請假執行,提供美金(下同)5 萬7,013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417 號提存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原與相對人間之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判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聲請人雖未上訴,惟因相對人聲明不服,故聲請人就相對人應賠償之部分,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嗣相對人敗訴終結確定,而本件已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定20日以上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系爭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7萬1,038.2 元,及自民國105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就上開聲請人勝訴部分,諭知聲請人以5 萬7,013 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聲請人系爭判決之諭知,提供上開擔保金,並以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417 號提存事件提存。嗣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後敗訴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判決、提存書、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依系爭判決諭知得為假執行之17萬1,038.2 元範圍,業已獲全部勝訴確定,揆諸上開說明,自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逕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