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8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8號

聲請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胡志宏
相對人
相對人
林惠淨

上列當事人就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259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二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叁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35 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以如主文所示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乙類第1 期債票為擔保,並經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25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前開公債即將屆期,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民事裁定等影本無誤,並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請,於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