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志宏 人 相 對 人 林惠淨 上列當事人就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259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二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叁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35 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以如主文所示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乙類第1 期債票為擔保,並經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25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前開公債即將屆期,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民事裁定等影本無誤,並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請,於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