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89號
- 聲請人
- 偉瀛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惠婷
- 相對人
- 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馹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款項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預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6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至聲請人所列之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服務費500元,及民事執行費6,044元,均非於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費用,不應列計,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