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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6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66號

聲請人
浴美衛浴有限公司
聲請人
家寶工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森炎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黃俊瑋律師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黃承風律師
相對人
常中堅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浴美衛浴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805 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557 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年度台上字第3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108年度司聲字第366號 ┌───┬─────┬───────────┬───────────┐│審 級│ 項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 87,778元 │聲請人浴美衛浴有限公司││ 二 ├─────┼───────────┼───────────┤│ │裁判費用 │ 34,170元 │聲請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 │裁判費用 │ 87,778元 │聲請人浴美衛浴有限公司││ ├─────┼───────────┼───────────┤│ │裁判費用 │ 61,048元 │聲請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 三 ├─────┼───────────┼───────────┤│ │律師酬金 │ 30,000元 │聲請人浴美衛浴有限公司││ ├─────┼───────────┼───────────┤│ │律師酬金 │ 30,000元 │聲請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 總計 │ 330,774元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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