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貿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孫曉青
- 法定代理人鄭傑、林培熙
- 原告Top Rich INC.
- 被告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7號原 告 Top Rich INC. 法定代理人 鄭傑 被 告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培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模具訂購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兩造所簽訂之上開合約書第12條第3 項可稽。核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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