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虹輝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汪逵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虹輝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逵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凱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8,344元,反訴部分之訟標的金額297萬1,06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9萬9,411元(計算式:1,528,344+2,971,067=4,499,411),應徵上訴裁判費6 萬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