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3號
- 原告
- 德克聯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勇
- 被告
- 楊文城即新悅璟室內裝修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承攬被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4樓產後護理之家及新屋分院護理之家整修工程」中桃園醫院與新屋醫院之防火填塞工程,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十樓病房整修工程」之防火填塞工程均已完工,惟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合計新臺幣146 萬3,075 元未果,爰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遲延利息等語。惟依兩造簽訂之「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4樓產後護理之家及新屋分院護理之家整修工程」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十樓病房整修工程」合約書第14條第13款均約定,兩造因合約書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約書可佐。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