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3號原 告 德克聯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勇 被 告 楊文城即新悅璟室內裝修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承攬被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4樓產後護理之家及新屋分院護理之家整修工程」中桃園醫院與新屋醫院之防火填塞工程,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十樓病房整修工程」之防火填塞工程均已完工,惟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合計新臺幣146 萬3,075 元未果,爰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遲延利息等語。惟依兩造簽訂之「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4樓產後護理之家及新屋分院護理之家整修工程」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十樓病房整修工程」合約書第14條第13款均約定,兩造因合約書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約書可佐。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