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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0號

原告
林豐榤即旭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告
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湖
訴訟代理人
柯誠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與被告訂立工程合約書,其業已施作工程完畢,被告卻未依約給付足額之承攬報酬,尚積欠新臺幣(下同)75萬2,545元,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經查,依照原告所提出工程合約書第24條約定,約明就契約涉訟時,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有該約定條款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頁),足認兩造就本件承攬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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