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3號
- 上訴人
- 有裕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振有
- 被上訴人
- 衍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3,2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9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