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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3號

上訴人
有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有
被上訴人
衍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3,2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9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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