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移調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移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調解。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玖仟陸佰伍拾叁萬壹仟玖佰伍拾叁元,應徵聲請費伍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