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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移調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移調字第2號

聲請人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調解。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玖仟陸佰伍拾叁萬壹仟玖佰伍拾叁元,應徵聲請費伍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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