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81號抗 告 人 郭凱文 相 對 人 中華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繼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4日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41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原審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8 年6 月27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