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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50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欣怡謝佳純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50號

抗告人
張桔
抗告人
梁雲英
抗告人
王瑞碧
抗告人
周振榮
抗告人
黃郁蘋
抗告人
張守麗
抗告人
宋瑞濱
抗告人
盧曉羽
抗告人
宋阿玉
抗告人
張竣愿
抗告人
陳仕明
抗告人
蕭榮德
抗告人
吳艷秋
抗告人
盧雅蕙
抗告人
呂慶祥
抗告人
陳竹如
抗告人
張正燁
抗告人
邱炫清
抗告人
華國秀
抗告人
徐舒嫺
抗告人
林盈君
抗告人
刁禹禎
抗告人
徐宇珏
兼上二十三人
共同代理人
高大鈞
相對人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抗告人「徐宇玨」之記載,應更正為「徐宇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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