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5號
- 原告
- 東莞市福達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建興
- 被告
- 昂可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發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