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債 務 人 林孝麒即林泳瑢即林建輝即林建長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民國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債務人自106年6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6、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6年6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 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 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7、債務人任職加賀屋國際溫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 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8年4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 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 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 貼、補助及金額。 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 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 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9、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 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10、提出債務人父母林登科、潘秀琴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 額若干。 11、提出債務人父母林登科、潘秀琴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