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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林大為

  • 被告
    林宜欣(原名:林明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債 務 人 林宜欣(原名:林明珠)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 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6 年4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107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6年4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6 年4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 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8.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說明布諾手工窯烤披薩近5 年平均每月營業額若干?其目前 營業狀況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債務人為布諾手工窯烤披薩負責人,請提出該店最新變更登 記事項表、近五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以股 東或董事身分申請),並說明債務人之出資額、股份若干。 12.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8 年度新 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為新臺幣(下同)1 萬7,599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 )。惟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 生活支出10萬1,415 元(已扣除勞健保費、國民年金),超 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 ,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 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3.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 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14.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 15.債務人所列國民年金及店裡支出款項似非屬個人必要支出, 請斟酌是否剔除後提出更正支出明細表(含細目支出)。若 未予剔除,應提出支出該款項之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並說 明該款項為每月必要支出之原因。 16.陳報債務人每月扣除店裡支出後之收入淨額及個人必要支出 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必要性及原因。 17.提出債務人所有於新北市萬里區之不動產之第一類土地登記 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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