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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

債務人
林宜欣(原名:林明珠)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 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債務人陳報布諾手工窯烤披薩店為獨資,惟經本院查詢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合夥事業,請陳報布諾手工窯烤披薩店陳
  報獨資之原因為何?負責人張紫晴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每月
  盈餘如何分配?並提出合夥契約等證明文件。
2.請陳報布諾手工窯烤披薩店自民國108年1月起每月實際營業額
  若干?支出成本若干?提出帳本每月薪水及餐費給付對象為何
  人?盈餘為若干元?請提出108年迄今每月收入支出明細表,
  陳報債務人108年度平均每月實際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8年起
  迄今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資
  料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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