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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債務人
黃世緯(原名:黃建理)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 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奇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最新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新臺幣(下同)2 萬2,000 元,惟依薪
  資轉帳證明則為3 萬3,568 元,請陳報實際薪資收入為多少?
  又何以與勞保資料存有差異?
2.提出最近107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
3.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4.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8 年度臺北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為1 萬9,896 元(包含食衣住行
  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
  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 萬1,500 元
  (已扣除勞健保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
  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
  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
  金額及必要性。
5.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
,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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