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 債務人
- 王妤甄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所居住房屋之106 、107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⒉說明所提出本院執行事件分配表中,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曾鎏福 未受償之債權額是否已清償,清償之時間及金額為何。 ⒊說明債務人於106 年所得清單中豪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 得之原因,任職之期間及薪資如何計算,現是否仍在職中。 ⒋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參酌108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為1 萬6,580 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 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 ,所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高達2 萬1,500 元(已扣除健保 費及扶養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 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不可高於上開最低生 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 細項金額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