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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

債務人
林太山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自民國106年9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4、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5、提出債務人之專業證照影本,租予振鎬工程有限公司之契約
   影本,及於108年3月26日終止租約之證明文件。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
   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
   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8、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
   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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