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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

債務人
江麗玲
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保單借款…等)。
⒉自106 年11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提出業務年月107年10月及108年8月之業務津貼表。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提出應受扶養人106 、107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⒏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⒐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參酌108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為1 萬6,580 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
  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
  ,所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高達3 萬6,683 元(已扣除扶養
  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
  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不可高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
  ,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
  及必要性。
⒑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共計45萬1,574 元,而聲請人前兩
  年支出高達112 萬392 元,明顯不符,有隱匿收入財產及浮報
  支出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
⒒陳報群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泓鈞企業有限公司、環球建材開
  發有限公司解散時,是否有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
  ?又債務人於清算後是否有受分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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