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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

債務人
張世岳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 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6 年7 月起迄今之薪資
  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
  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6 年7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
  ,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
  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 年水
  、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
  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
  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7.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配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
  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偶及子女最近2 年之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8.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說明古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近5 年平均每月營業額若干?其
   目前營業狀況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債務人曾任古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董事,請提出該公司最新
   變更登記事項表、近5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
   以股東或董事身分申請),並說明債務人之出資額、股份若
   干。
12.說明債務人於郵局之帳戶內,於108 年4 月12自正達事業有
   限公司匯入新臺幣59萬9,970 元、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
   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4.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收入明細表(債務人陳報與綜合所得稅
   資料相差甚多),並提出前2年支出明細表,應分別記載收入
   及支出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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