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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8號

債務人
林鏸暶即王鏸暶即王寶蓮
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列表說明自106 年8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
  )、實際收入金額及所得計算給予之方式。
⒉自106年8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說明債務人於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歐研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及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方
  式。
⒋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
  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
  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⒏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貸金額繳納
  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
  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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