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債 務 人 張嘉泰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報告106 年2 月20日由台灣人壽匯入玉山銀行帳戶之款項,其匯款之原因及用途。 ⒉陳報債務人所列舉支出中交通費用每月新台幣4,000 元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⒊報告債務人曾於107 年6 月至8 月間曾任双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之原因,有無領取報酬、車馬費或其他給付並說明處分該公司股份所獲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