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聲 請 人 群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士英 代 理 人 葉立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群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顧定軒律師(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號八0二室)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內湖辦公大樓第三法庭召開(臺北市○○區○○○路○段○○○號)。 群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自即日起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營多年處於虧損狀態,負債大於資產,顯然不能清償債務,已於民國107 年1 月底暫停營業,並經董事會決議聲請宣告破產,爰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 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債權人有18人、債務合計新臺幣(下同)143,091,559 元(各債權人及債權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而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僅有14,624,846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其資產已顯不足以清償債務,有宣告破產之原因,且其債權人有二人以上,其資產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用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依院字第958號解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 ┌─┬────────────┬───────┬─────────────────┐ │編│債 權 人 │債 權 金 額│證明文件 │ │號│ │(新臺幣) │ │ ├─┼────────────┼───────┼─────────────────┤ │1 │陳強華 │ 3,000,000元│投資協議書、補充協議書、支票影本(│ │ │ │ │見破字卷第51至55頁) │ │ │ │ │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55號支付命令 │ │ │ │ │(見破字卷第109至112頁) │ │ │ │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07號判決(見高院│ │ │ │ │卷第143至159頁) │ ├─┼────────────┼───────┼─────────────────┤ │2 │謝錦雯 │ 15,000,000元│投資協議書(見破字卷第56至59頁) │ │ │ │ │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105年士院民公智 │ │ │ │ │字第10500101442號公證書(見破字卷 │ │ │ │ │第60至63頁) │ │ │ │ │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750號裁定(見│ │ │ │ │高院卷第161至163頁) │ │ │ │ │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3號裁定(見高院 │ │ │ │ │卷第165至167頁) │ ├─┼────────────┼───────┼─────────────────┤ │3 │吳白琦 │ 14,000,000元│投資協議書、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64│ │ │ │ │至68頁) │ │ │ │ │臺北地院107年度北簡字第16654號判決│ │ │ │ │(見高院卷第169至175頁) │ ├─┼────────────┼───────┼─────────────────┤ │4 │陳金花 │ 5,700,000元│投資協議書、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69│ │ │ │ │至71頁) │ ├─┼────────────┼───────┼─────────────────┤ │5 │王厚忠 │ 2,200,000元│投資協議書、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72│ │ │ │ │至74頁) │ ├─┼────────────┼───────┼─────────────────┤ │6 │信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4,000,000元│投資協議書、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75│ │ │ │ │至77頁) │ ├─┼────────────┼───────┼─────────────────┤ │7 │欣鑽企業有限公司 │ 7,000,000元│補充協議書、修正協議書、協議書、支│ │ │ │ │票影本(見破字卷第78至81頁) │ │ │ │ │京天水新建工程鋁門窗工程合約書(見│ │ │ │ │破字卷第82至87頁) │ ├─┼────────────┼───────┼─────────────────┤ │8 │王國池 │ 11,000,000元│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81頁) │ ├─┼────────────┼───────┼─────────────────┤ │9 │吳金地 │ 7,000,000元│投資協議書、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88│ │ │ │ │至90頁) │ ├─┼────────────┼───────┼─────────────────┤ │10│郭麗貞 │ 10,000,000元│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91頁) │ ├─┼────────────┼───────┼─────────────────┤ │11│喬大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元│支票影本(見破字卷第92頁) │ ├─┼────────────┼───────┼─────────────────┤ │12│林雨燊 │ 7,200,000元│本票影本(見破字卷第164頁) │ │ │ │ │臺北地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255號裁定│ │ │ │ │(見破字卷第166頁) │ │ │ │ │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469號裁定(見 │ │ │ │ │高院卷第139至141頁) │ ├─┼────────────┼───────┼─────────────────┤ │13│楊鴻裕 │ 3,500,000元│投資協議書(見破字卷第96頁) │ ├─┼────────────┼───────┼─────────────────┤ │14│彭翠瑾 │ 2,650,000元│投資協議書(見破字卷第97頁) │ ├─┼────────────┼───────┼─────────────────┤ │15│璞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0元│投資協議書、本票影本(見破字卷第98│ │ │ │ │至100頁) │ ├─┼────────────┼───────┼─────────────────┤ │16│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元│合作契約書(見破字卷第101至106頁)│ │ │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見破字卷第107頁 │ │ │ │ │) │ ├─┼────────────┼───────┼─────────────────┤ │17│富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00元│合作契約書(見破字卷第101至106頁)│ │ │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見破字卷第107頁 │ │ │ │ │) │ ├─┼────────────┼───────┼─────────────────┤ │18│高士英 │ 16,341,559元│聲請人股東往來明細(見破字卷第108 │ │ │ │ │頁) │ ├─┴────────────┼───────┼─────────────────┤ │合 計│ 143,091,559元│ │ └──────────────┴───────┴─────────────────┘ 附表二:聲請人資產 ┌─┬────────────┬───────┬─────────────────┐ │編│財 產 名 稱 │金 額│ 證明資料 │ │號│ │(新臺幣) │ │ ├─┼────────────┼───────┼─────────────────┤ │1 │桌上型電腦 │ 0元│聲請人106年度財產目錄(見破字卷第 │ │ │ │ │20頁) │ ├─┼────────────┼───────┼─────────────────┤ │2 │APPLE電腦 │ 13,225元│聲請人106年度財產目錄(見破字卷第 │ │ │ │ │20頁) │ ├─┼────────────┼───────┼─────────────────┤ │3 │永豐銀行存款 │ 21,021元│聲請人永豐銀行存摺(見破字卷第21至│ │ │ │ │23頁) │ ├─┼────────────┼───────┼─────────────────┤ │4 │花旗銀行存款 │ 600元│聲請人花旗銀行存摺(見破字卷第24至│ │ │ │ │25頁) │ ├─┼────────────┼───────┼─────────────────┤ │5 │京天水建案第三四期款(清│ 14,590,000元│協議書(見破字卷第43至46頁) │ │ │償提存) │ │臺北龍江路郵局107年5月10日第161號 │ │ │ │ │存證信函(見破字卷第47至48頁) │ │ │ │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606號提存書(見破│ │ │ │ │字卷第122頁) │ │ │ │ │富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同意書(│ │ │ │ │見高院卷第47頁) │ ├─┴────────────┼───────┼─────────────────┤ │ 合計 │ 14,624,84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