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上 訴 人 黃凱琳 被 上訴 人 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 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 年度士簡字第14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簡易程序上訴不合法,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自明。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以上訴人及冰坊設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冰坊公司)為共同被告,訴請渠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45萬元,原審僅判命冰坊公司給付被上訴人45萬元,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見本院卷第9 頁原判決主文)。則上訴人並未受不利益之判決,其對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說明,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