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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許碧惠楊忠霖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上訴人
黃凱琳
被上訴人
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 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 年度士簡字第14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簡易程序上訴不合法,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436條之1 第3 項規定自明。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以上訴人及冰坊設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冰坊公司)為共同被告,訴請渠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45萬元,原審僅判命冰坊公司給付被上訴人45萬元,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見本院卷第9 頁原判決主文)。則上訴人並未受不利益之判決,其對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說明,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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