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黃凱琳
- 被上訴人
- 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 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 年度士簡字第14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簡易程序上訴不合法,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436條之1 第3 項規定自明。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以上訴人及冰坊設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冰坊公司)為共同被告,訴請渠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45萬元,原審僅判命冰坊公司給付被上訴人45萬元,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見本院卷第9 頁原判決主文)。則上訴人並未受不利益之判決,其對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說明,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