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 上訴人
- 吉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和關於上訴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所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惟未依前述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其上訴之理由,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1 條、第44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