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第一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彥廷 相 對 人 林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第一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五五三六六號執行事件關於附表一所示動產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八年度補字第二九八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判決確定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郭彥廷供擔保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五五三六六號執行事件關於附表二所示動產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八年度補字第二九八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判決確定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二、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謂:以訴外人張瑋津為債務人之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5366號(聲請人誤載為107年度司執字第5563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如附表一、二所示執行標的物(下稱系爭物品),分屬伊等二人所有且已依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爰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第一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公司)、郭彥廷(下逕稱姓名)以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及本院108年度補字第298號案件卷宗查核無訛,堪認確有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所定之事由,且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聲明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第一公司主張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物品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1萬6,630 元、郭彥廷主張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物品總價為19萬5,000元,合計31萬1,630元(見本院 108年度補字第 298號卷附民事第三人異議之訴狀暨其附件),尚未逾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 63萬5,208元【計算式:77萬157元(即本院債權憑證之債權額)-13萬4,949萬(即已清償總金額)=63萬5,208元,見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 55366號卷附民事聲請繼續強制執行狀暨其附件),是應認相對人因不能執行附表一物品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則為 11萬6,630元、因不能執行附表二物品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為 19萬5,000元。又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可能所受之損害,應為相對人因法院延後執行拍賣系爭物品致其未能即時受償,依系爭物品價值以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損失。爰審酌系爭物品價值合計為31萬1,630元,未逾 50萬元,聲請人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應行簡易訴訟程序,依司法院頒佈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應於收案之日起 10月內終結,第二審為2年,推估本案訴訟事件判決確定所需時間約為2年10月,經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結果,相對人於該段期間因未能即時就附表一物品取償所受之利息損失約為 16,523元【計算式:116,630×5%× (2+10/12)=16,52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因未能及時就附表二物品取償所受之利息損失約為27,625元【計算式:195,000×5%×(2+10/12)=27,625,元以下四捨 五入】,另斟酌本案訴訟期間、移審、送達等均或有變動及其他一切情事,爰酌定第一公司應供擔保之金額為 1萬7,000元、郭彥廷應供擔保之金額為 2萬8,000元,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一(聲請人第一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之物品明細及價值) ┌─┬─────────┬───┬───────┐ │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價值(新臺幣)│ ├─┼─────────┼───┼───────┤ │1 │BenQ螢幕 │ 6 │6萬4,480元 │ ├─┼─────────┼───┼───────┤ │2 │日立冰箱 │ 1 │2萬7,960元 │ ├─┼─────────┼───┼───────┤ │3 │2人組沙發 │ 1 │5,000元 │ ├─┼─────────┼───┼───────┤ │4 │3人組沙發 │ 1 │8,000元 │ ├─┼─────────┼───┼───────┤ │5 │大金分離式冷氣 │ 1 │5,000元 │ ├─┼─────────┼───┼───────┤ │6 │國際牌除濕機 │ 1 │6,190元 │ │ │(F-Y12EM) │ │ │ ├─┴─────────┴───┼───────┤ │合計 │11萬6,630元 │ └───────────────┴───────┘ 附表二(聲請人郭彥廷主張之物品明細及價值) ┌─┬─────────┬───┬───────┐ │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價值(新臺幣)│ ├─┼─────────┼───┼───────┤ │1 │電腦主機(ASUS ) │ 1 │1萬5,000元 │ ├─┼─────────┼───┼───────┤ │2 │日立分離式冷氣 │ 1 │18萬元 │ ├─┼─────────┼───┤ │ │3 │日立分離式冷氣 │ 1 │ │ ├─┼─────────┼───┤ │ │4 │日立分離式冷氣 │ 1 │ │ ├─┼─────────┼───┤ │ │5 │日立分離式冷氣 │ 1 │ │ ├─┼─────────┼───┤ │ │6 │日立分離式冷氣 │ 1 │ │ ├─┴─────────┴───┼───────┤ │合計 │19萬5,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