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3號
- 原告
- 興達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瀞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改造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燕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873 元,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