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 告 藍海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廷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智超、林承翰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