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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告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為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3,7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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